臺北市中山區濱江國民小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實施計畫

105年8月16日修訂

壹、依據:

一、特殊教育法第45條「高級中學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,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,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,併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。」

二、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

貳、目的:

一、核定年度工作計劃,以期順利推展各項業務。

二、編列年度預算,以期達到專款專用之目的。

三、協助特教學生,使其得到適當之安置,進而獲得適性之發展。

叁、工作任務:

一、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。

二、協助安置學生於適當環境,優先協調學生至適當班級就讀,並視狀況建議酌減其就讀班級之學生人數。

三、審查特殊教育方案、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、特殊情況個案學生之課程、評量、學習場所調整與學生申請獎學金、補助金等事宜。

四、協調各處室行政分工合作,並整合校內外特殊教育資源。

五、督導校園無障礙環境、教學設備與設施及校園無障礙網頁之管理及維護。

六、協助處理學生教學輔導服務相關爭議事項。

七、依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評鑑指標,推動學校辦理自我評鑑、定期追蹤及獎懲。

八、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。

肆、組織與職掌:

一、主任委員:由校長兼任之。綜理委員會各項事宜。

二、執行秘書:由輔導主任兼任之。執行與協調委員會各項事宜。

三、秘書:由特教組長兼任之。協助執行與協調委員會各項事宜。

四、委員:(以下設委員十一人)

(一)由教務主任兼任之。協助特殊教育學生排課、學業輔導、轉介安置、升學轉銜等事宜。

(二)由總務主任兼任之。協助各項教育及社政福利補助申請事宜。

(三)由學務主任兼任之。協助資源班辦理各項有關學生活動,及特教生之生活規範等事宜。

(四)由特殊教育教師代表兼任之。負責篩選、鑑定、特殊教育教學工作與心理輔導事宜。

(五)由教師代表兼任之(二人)。協助規畫特殊教育學生參與普通班學習活動及校園宣導活動等事宜。

(六)由註冊組長兼任之。協助特殊教育學生入學、轉銜事宜。

(七)由輔導組長兼任之。協助協助召開適應困難個案安置會議,及安排特殊個案輔導。

(八)由校護兼任之。協助協助提供衛教知識、及校園宣導活動等事宜。

(九)由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擔任之。

(十)由特教學生家長委員擔任之。

伍、運作:

一、本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二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,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;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,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。

二、本會之決議,以過半數委員出席,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。

三、本會必要時,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,或請相關學生、家長列席說明。

陸、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。

柒、本計劃經校長核示後發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